首页    通知公告    关于转发《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(部分)》的通知

关于转发《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(部分)》的通知

 

石油分局所属各学校:

为贯彻落实党中央、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、优化服务的决策部署,教育部取消了一批教育领域的证明事项。现将教育部通知中有关中小学部分(详见附件)转发给你们,请各校认真贯彻落实。

 

 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石油分局基础教育管理科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2019520

 

附件:

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(部分)

 

一、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

(一)取消《小学管理规程》(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1号)第十二条规定的,小学学生因病休学时提交的医疗单位证明,改为出示县级以上医院病历。

(二)……

(三)取消《〈教师资格条例〉实施办法》(教育部令第10号)第十二条规定的,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。

(四)取消《〈教师资格条例〉实施办法》(教育部令第10号)第十二条规定的,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学历证书复印件。

(五)取消《〈教师资格条例〉实施办法》(教育部令第10号)第十二条规定的,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。

(六)取消《〈教师资格条例〉实施办法》(教育部令第10号)第十二条规定的,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,改为《个人承诺书》。其中,涉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,改为政府部门核查。

(七)……

(八)……

(九)……

(十)……

二、取消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2项证明事项

(一)……

(二)……

(三)取消《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》(教基二〔201410号)规定的,普通高中学生跨省(区、市)转学时提交的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,改为内部核查。

(四)……

(五)……

(六)……

(七)……

(八)……

(九)……

(十)取消《教育部关于印发〈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〉的通知》(教人〔20014号)附件第四条和《教育部关于印发〈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〉〈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〉的通知》(教师〔20139号)中《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》第七条规定的,申请中小学、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时提交的工作单位或者人事关系证明,改为居住证。

(十一)……

(十二)……

除上述两类证明事项,经地方、基层反映,实践中还存在无明文规定但在部分地区或学校实施的以下7项证明事项,按照国办文件要求,予以取消:

(一)……

(二)取消中小学生转学或升学时提交的学籍证明,改为学校通过统一电子平台核验。

 

您现在的位置:

文章导读